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admin    时间:2020-01-31 21:38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意见》指出,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在“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意见》提出,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在“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方面,《意见》提出,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

  在“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方面,《=意见》提出,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提出,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构建上下联动机制、逐级放大增信效应、优化监管考核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措施。

  其中,《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指导意见》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短期内,突出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中长期,突出目标的规划性和方向性,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承载力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获得感。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机构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同时,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有效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继续打好企业债券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通知》指出,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领域情况;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同时,对辖区内2019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企业债券还本付息压力和风险状况。

  《通知》强调,对排查后存在一定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提前会同各方制定应对方案,按月进行调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及时推动化解风险;对区域内已发生违约、尚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债券,加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企业债券风险处置,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鼓励各地以现场会议、片区会议等形式,交流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风险防控水平。

  进出口: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公布了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应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用于科研、育种和繁殖。除按照相关规定已标注“可转让和销售”的以外,未经合理种植试验、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明确,自2019年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自未签价格承诺的巴西公司或被认定违反价格承诺的公司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2月17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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